学校亟需建立有法可依的教育惩戒制度

作者:李晨华



本文首发于《学校品牌管理》2018年10月刊

总第138期

“教育策划”栏目



文 | 李晨华

教育惩戒是学校和教师对违反校纪校规等违规行为的学生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又不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的一种惩罚方式,是社会赋予学校和教师的管理职能。惩戒不同于体罚,体罚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的侵权行为。”

有“教育惩戒”就有“教育惩戒权”。“教育惩戒权”无疑是当下学校教育非常需要的权力,然而,教育法律中却从未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权”这一概念、适用条件、范围、强度、法律救济及监督途径。在教育法治过程中,学校对学生的教育惩戒无可依据的法条,惩戒无度、惩戒失当、惩戒性侵权等纠纷常常发生,导致一方面学生的权益可能面临被侵犯的威胁,另一方面学校教育工作权力行使受阻。

因此,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学校的惩戒制度应当有法可依。尤其是对于新学校,制度建设为第一要务,是管理工作的基础。完善教育法律法规,让教育惩戒行为法律化,是众望所归。


有法可依的教育惩戒是学生安全成长的需要


有法可依的教育惩戒制度能够及时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源于学生群体。学校依法制止的行为通常有三种性质,一是预防性制止,指在学生越轨行为未发生之时做出的警告;二是即时性制止,指针对正在发生的越轨行为采取措施制止;三是避免性制止,指为了防止学生不良行为的经常发生或对其它学生造成延续性影响而采取的制止措施。

有法可依的教育惩戒制度能够及时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也可能源于教师群体。很多教师没有学生管理经验也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在工作中,难免出于“对学生负责”、“为了学生好”等心理,客观上出现有害于学生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语言或者行为。


有法可依的教育惩戒是学生品德教育的需要


法国著名教育家爱弥尔·涂尔干说过:“初等教育的议题是围绕三个方面展开的:首先是纪律精神。学校纪律是儿童能够感受到自身有限性的第一种限制,同时可以培养儿童处于具体社会生活中的规范感,所以,纪律精神是对未来的职业伦理和公民道德的准备。”马卡连柯指出,“这种合理的惩戒制度有助于养成学生坚强的性格,培养学生的责任感,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格,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三条,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素质教育不仅要求学生进行科学文化方面教育,还包括通过对学生身心施加特定的影响使其逐步社会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在总则第六条中指出:“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全国十二所重点师范大学联合编写的《教育学基础》里也明确表示:“我国教育方针和教育目的的总体要求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毫无疑问,思想道德建设是学校教育的主要职责和内容,而思想道德建设除了要对学生行为进行正向引导,也要对其越轨行为有效纠正,纠正过程学校难免会采取惩戒手段。惩戒在必要的时候是教师一种强制性义务。


有法可依的教育惩戒是年轻教师专业成长的需要


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多数教师惧于压力不敢采用相对严厉的惩戒措施,倘若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放弃“教育惩戒权”,对于刚毕业新教师来说,是提前进入职业倦怠期的不良信号,对于良好教风、校风的形成也是负能量,不利于专业成长的同时,不利于学校可持续发展。

年轻教师充满活力,工作富有激情,也有着似乎容易引发争端的一些阶段性特征:爱憎非常分明,语言表达和行为表达相对比较直接、处理复杂问题不够成熟,阅历和经验不足,对于小学及初中学生的行为和心理发展阶段性特点不是很清楚。在对学生的惩戒方式上,本来出于工作的责任心,出于对学生不良言行给予矫正、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动机,在特定情境下采取的惩戒措施由于没有可依据的操作性规定,惩戒不当发生的概率大大提升。

导致学校在教育教学等管理工作中对学生实施惩戒时畏首畏尾、瞻前顾后、顾虑重重的根本原因是缺乏立法保障。那么,中小学教育惩戒制度建设的出路在哪里?笔者认为,一是立法界定教育惩戒权及“体罚”与“变相体罚”。在立法教育惩戒权同时,应立法教师惩戒自由裁量权。让老师结合具体情形,根据学生心理、生理、个性特点,根据学生的特殊性自行判断惩罚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做出处理。二是健全符合法制原则的教育惩戒主客体救济途径。法律应明确规定“惩戒失当”或“惩戒性侵权”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适用什么法律,怎样适用法律。教师“惩戒失当”或“惩戒性侵权”时,学生的权益又该如何维护?在惩戒中,学生权利缺损的情况不同,惩戒侵权所适用的法律关系不同,是行政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教育法、民法等应有具体的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育惩戒制度建设的解困呼唤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更具操作性和指导性。教育立法的完备,才能推进教育法治化进程;教育立法的完备,学校教育权、惩戒权行使才具有法律依据;教育立法的完备,教师职业道德的提升方有强大的心理后盾;教育立法的完备,方能为国家的未来培养一批具有健全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合格公民奠定基础。

(作者系广东省惠州一中东江学校副校长。本文系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小学校长制度文化领导力实践研究”【课题编号:2018YQJK199】的课题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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